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文件规定,******有限公司对******街道东三路与金鸡山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开展初步调查,编制初步调查报告。现将《******街道东三路与金鸡山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地块基本信息
******街道东三路与金鸡山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位于******街道东三路与金鸡山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项目地块东至原铁鎯电动工具厂拆迁地块3#地块、南至东三路、西至金鸡山路、北至原铁鎯电动工具厂拆迁地块1#地块,总占地面积53285.8m2。
本地块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R),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的城镇住宅用地(0701),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及《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中的“敏感用地”和“甲类地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第十五条规定,地块原用途不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且不满足第十五条中不进行采样检测的条件。因此本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对项目地块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本项目地块内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采用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价标准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类标准对标分析;对于该标准未制定标准值的因子,选取《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二、报告主要结论:
在项目地块内共设置了11个土壤监测点(土壤点位钻孔深度为6 m)、1个二噁英表土采样点和6个地下水监测点(建井深度为6 m);在地块外北侧约77 m的空地处设置了1个土壤和地下水对照监测点。第一次采样共送检53个土壤样品(含5个土壤平行样品和4个土壤对照点样品)、1个表层土壤样品、8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地下水平行样品和1个地下水对照点样品)。此外送检4个运输空白样、4个全程序空白样和2个淋洗空白样。第二次采样共送检8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地下水平行样品和1个地下水对照点样品)。此外送检1个全程序空白样。
地块内土壤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各因子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显示,除锰、浊度、总硬度、硫酸根、碘化物外,其余因子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水质标准限值或参考的《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浊度、总硬度和硫酸根均属于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并非有毒有害物质,故无人体健康风险。而锰和碘化物均不具有挥发性,因此在本地块暴露情景3种地下水污染物暴露途径中,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中的污染物蒸气、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中的污染物蒸气该2种途径均不考虑;本项目所在地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源使用也不开发利用,地下水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因此剩余1种地下水污染物暴露途径,即经口摄入地下水途径也不纳入考虑。地块内地下水中锰和碘化物在现阶段规划用地方式暴露情景下无暴露途径,因此地下水中锰、浊度、总硬度、硫酸根、碘化物的健康风险可接受,不需要进行下一阶段的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综上所述,本项目地块土壤中未检出超标污染物。根据国家和浙江省的相关要求,无需对本项目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采样分析工作,本项目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开发要求。
公示时间
2025年2月19日-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