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3月4日我局对年处理6万吨含铁固体废弃物资源利用技改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2025年3月5日-2025年3月13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 ******
传真 ******
通讯地址:永仁县永定镇苴却路70号
邮编:651499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2025年3月5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永环许准〔2025〕1号
******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对《年处理6万吨含铁固体废弃物资源利用技改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402-532327-04-02-144967)进行审批的申请,我局已依法受理。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批复意见如下:
******有限公司内,总建设用地共10000m2,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65.2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2.17%。该项目依托现有年处理5万吨含铁炉渣资源利用生产线的生产设备,生产时间由250d/a调整至300d/a。建设内容:启用已建成回转窑(备注:该回转窑涉及“未批先建”,其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查处)对大理泊崖铁矿2#采矿坑产生废弃的低品位褐铁矿尾矿(为一般固废)进行烘干;新建还原铁粉分离车间1个1500m2,设置铁精粉和还原铁粉分离设备、还原铁粉烘干窑和料仓、打包设备和成品堆场等,新增800m2的含铁固废堆场满足含铁固废堆存;建设半成品铁精粉沉淀池区域、尾粉压滤废水沉淀池区域、半成品铁精粉沉淀池—还原铁粉分离车间之间的道路区域彩钢瓦大棚300m2,彻底实现厂区雨污分流。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三线一单”相应要求,已取得永仁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同意项目落地的意见。该项目依托原有项目进行扩建,项目实施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预防和减轻。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该项目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可行,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洒水降尘、道路清扫、及时清运废弃的建筑垃圾及土石方、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合理放置物料等措施减缓项目建设施工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
(二)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尾矿烘干回转窑废气经引风机引出后进入表冷器+布袋收尘系统+脱硫塔处理后经28m高排气筒排放(da004);出渣口上方设置集气罩+引风机+高温布袋收尘设施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外排(da005);还原铁粉烘干窑废气经引风机引出后进入1套布袋收尘设施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外排(da006);对还原铁粉筛分废气在筛分工序上方设置集气罩+风管引入还原铁粉烘干窑布袋收尘系统,料仓粉尘设置风管接入还原铁粉烘干窑布袋收尘系统。确保有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要求。
(三)严格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采取消声、隔声、减振、加强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等原则,规范建设、完善废水处理及回水系统,项目产生的水淬冷却废水、炉渣滤水、尾粉压滤废水等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化验室废水经化验室中和桶中和后进入公厕旁化粪池预处理,近期与冲厕废水一并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浇灌,远期经化粪池预处理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表1b级标准后进入外围市政道路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永仁县城东片区污水处理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废机油、化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应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后外委处置;回转窑布袋收尘系统收尘、出渣口布袋收尘,定期清理进入含铁固废堆场进行资源化利用;烘干窑布袋收尘,进入磨浆工序进行铁元素回收;不能在厂区内利用的经处理的脱硫渣、还原铁粉烘干窑灰渣、尾粉一并外售综合利用;一般固废暂存和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应要求。危废暂存和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应要求。
四、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定。按照《报告表》中有关总量控制指标意见,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初步核定为二氧化硫排放量37.9684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27.5394吨/年,其他污染物排放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控制。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正式投运前,应当按照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在项目完成建设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对排污许可证内容进行变更,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管理,并按证排污。
八、如项目建设和运营需要取得林业、土地等其他行政许可或办理相关手续的,你单位应按规定依法办理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营。
九、请积极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日常运行等执法监管工作。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2025年3月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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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永仁县永定镇苴却路70号
邮编:651499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2025年3月5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永环许准〔2025〕1号
******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对《年处理6万吨含铁固体废弃物资源利用技改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402-532327-04-02-144967)进行审批的申请,我局已依法受理。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批复意见如下:
******有限公司内,总建设用地共10000m2,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65.2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2.17%。该项目依托现有年处理5万吨含铁炉渣资源利用生产线的生产设备,生产时间由250d/a调整至300d/a。建设内容:启用已建成回转窑(备注:该回转窑涉及“未批先建”,其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查处)对大理泊崖铁矿2#采矿坑产生废弃的低品位褐铁矿尾矿(为一般固废)进行烘干;新建还原铁粉分离车间1个1500m2,设置铁精粉和还原铁粉分离设备、还原铁粉烘干窑和料仓、打包设备和成品堆场等,新增800m2的含铁固废堆场满足含铁固废堆存;建设半成品铁精粉沉淀池区域、尾粉压滤废水沉淀池区域、半成品铁精粉沉淀池—还原铁粉分离车间之间的道路区域彩钢瓦大棚300m2,彻底实现厂区雨污分流。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三线一单”相应要求,已取得永仁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同意项目落地的意见。该项目依托原有项目进行扩建,项目实施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预防和减轻。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该项目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可行,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洒水降尘、道路清扫、及时清运废弃的建筑垃圾及土石方、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合理放置物料等措施减缓项目建设施工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
(二)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尾矿烘干回转窑废气经引风机引出后进入表冷器+布袋收尘系统+脱硫塔处理后经28m高排气筒排放(da004);出渣口上方设置集气罩+引风机+高温布袋收尘设施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外排(da005);还原铁粉烘干窑废气经引风机引出后进入1套布袋收尘设施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外排(da006);对还原铁粉筛分废气在筛分工序上方设置集气罩+风管引入还原铁粉烘干窑布袋收尘系统,料仓粉尘设置风管接入还原铁粉烘干窑布袋收尘系统。确保有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要求。
(三)严格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采取消声、隔声、减振、加强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等原则,规范建设、完善废水处理及回水系统,项目产生的水淬冷却废水、炉渣滤水、尾粉压滤废水等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化验室废水经化验室中和桶中和后进入公厕旁化粪池预处理,近期与冲厕废水一并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浇灌,远期经化粪池预处理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表1b级标准后进入外围市政道路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永仁县城东片区污水处理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废机油、化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应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后外委处置;回转窑布袋收尘系统收尘、出渣口布袋收尘,定期清理进入含铁固废堆场进行资源化利用;烘干窑布袋收尘,进入磨浆工序进行铁元素回收;不能在厂区内利用的经处理的脱硫渣、还原铁粉烘干窑灰渣、尾粉一并外售综合利用;一般固废暂存和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应要求。危废暂存和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应要求。
四、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定。按照《报告表》中有关总量控制指标意见,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初步核定为二氧化硫排放量37.9684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27.5394吨/年,其他污染物排放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控制。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正式投运前,应当按照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在项目完成建设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对排污许可证内容进行变更,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管理,并按证排污。
八、如项目建设和运营需要取得林业、土地等其他行政许可或办理相关手续的,你单位应按规定依法办理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营。
九、请积极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日常运行等执法监管工作。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