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第17.3.7工程进度款按以下条款支付:(2)项建筑安装工程费及设备购置费中,将原支付节点中除预付款外的第二次支付条件:17.3.7.1由“承包人完成并网手续办理(包括与电网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电合同》、《并网协议》、《计量协议》等),项目通过发包方 360 小时试运行验收,并完成项目质监、计量、安全设施、规划、档案等专项验收,且承包人提交资料经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签发初步验收合格证书(竣工验收报告单),承包人开具剩余合同建筑安装工程费及设备购置费结算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经审核无误后在 30 天内支付除质保金(合同结算总价3%)外的结算金额。”变更为两次支付,具体支付条款如下:
(2)建筑安装工程费及设备购置费。
支付分解表:
17.3.7.1承包人完成并网手续办理(包括与电网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电合同》、《并网协议》、《计量协议》等),项目通过发包方360小时试运行验收,承包人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经审核无误后在7天内支付至合同建筑安装工程费及设备购置费金额的90%。
17.3.7.2承包人完成移交生产验收,并完成项目质监、计量、安全设施、规划、档案等专项验收,且承包人提交资料经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签发初步验收合格证书(竣工验收报告单),承包人开具剩余合同建筑安装工程费及设备购置费结算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经审核无误后在30天内支付除质保金(合同结算总价3%)外的结算金额。
17.3.7.3质量保证金为合同结算费用的3%;如竣工验收后项目整体运行良好无设计、施工、设备质量缺陷,承包人出具合同结算同等金额3%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银行。质保金保函有效期为5年。
17.3.7.4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如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损坏赔偿费、现场加工及代采购费、违约金时,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款项支付给发包人。如逾期不交,发包人有权在本合同项下的下一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履约保函中将这部分索赔金额及其利息扣除。
17.3.7.5承包人票据显示价值应与实际价值相符,如有明显不符,发包人有权拒付款。
二、招标文件其余条款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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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4日